漳州常見債務人的逃債方式有哪些?
2018-11-07 8:48:05??????點擊:
常見債務人的逃債方式有哪些?在實踐中,不管是道高一尺還是魔高一丈,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糾紛總會不斷的發生。債務人會想盡辦法逃債,而債權人也是絞盡腦汁的去討債,此起彼伏,層出不窮。那么,常見的債務人逃債方法有哪些呢?
一、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常見表現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6、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7、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8、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的特點是“有多少還多少,還多少算多少”,并且,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而這正是產生逃債的關鍵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破產卻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廟”。
針對名為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的情況,應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非法人的主體(不管工商登記為何種性質)不適用破產的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并告知各債權人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司法部門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以挫敗債務人企圖通過主體欺詐逃避債務的圖謀。
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
二、移資逃債
移資逃債是直接而單純的逃債方式。
主要表現有:
1、直接轉移財產(比如,主管部門將其主管的一家債務人企業的財產直接轉移到另一家非債務人企業,并迅速處置財產);
2、直接將財產贈與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據法上的特殊規定,將匯票直接背書給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給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價買受第三人財產(比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滯納金等,而債務人故意違約)。
對于此類轉移資產逃債的手段,債權人應當充分利用合同法規定的“撤消權”制度。《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然而,仔細研究該規定,可知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更多的情況可能是債權人明知對方是逃債,也沒有足夠證據,從而,也就無法行使撤銷權。
三、訴訟逃債
即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種逃債方法叫訴訟逃債。
一、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借助破產償債程序并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常見表現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6、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7、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8、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的特點是“有多少還多少,還多少算多少”,并且,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而這正是產生逃債的關鍵所在。古人云:“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破產卻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廟”。
針對名為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的情況,應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非法人的主體(不管工商登記為何種性質)不適用破產的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并告知各債權人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司法部門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以挫敗債務人企圖通過主體欺詐逃避債務的圖謀。
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
二、移資逃債
移資逃債是直接而單純的逃債方式。
主要表現有:
1、直接轉移財產(比如,主管部門將其主管的一家債務人企業的財產直接轉移到另一家非債務人企業,并迅速處置財產);
2、直接將財產贈與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據法上的特殊規定,將匯票直接背書給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給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價買受第三人財產(比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滯納金等,而債務人故意違約)。
對于此類轉移資產逃債的手段,債權人應當充分利用合同法規定的“撤消權”制度。《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然而,仔細研究該規定,可知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更多的情況可能是債權人明知對方是逃債,也沒有足夠證據,從而,也就無法行使撤銷權。
三、訴訟逃債
即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種逃債方法叫訴訟逃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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