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合同糾紛處理分享債權人撤銷權是怎樣的
2024-11-12 22:56:33??????點擊:
撤銷權訴訟兼有給付之訴與形成之訴的性質。如依形成之訴,僅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即可達到增加債務人共同擔保的目的。例如,債務人與第三人成立動產買賣合同,尚未交付該動產時,債權人的撤銷權的行使采用形成之訴便足夠了,不需要再提起給付之訴。但在動產已經交付,動產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該第三人的情況下,撤銷權的行使不僅需撤銷該動產買賣合同,而且需依給付之訴請求該第三人返還該動產。誰是撤銷權訴訟的被告,因對債權人的撤銷權性質的認識不同而有不同的主張。而依我國通說(折衷說),當債務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已經移轉財產時,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財產尚未移轉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與我國通說見解亦不相同。
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不過,有學說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債權,因而其行使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一般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民法典》的規定,意在盡可能小地影響交易的安全。不過,在詐害行為的標的物為一棟房屋之類不可分物場合,僅限于債權額主張撤銷并要求返還,已不可能,解釋上宜認為可就不可分物整體主張撤銷。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且上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許債權人長時間擁有撤銷權,必然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另外,經過長時間后,善意惡意等的證明會變得因難。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與我國通說見解亦不相同。
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不過,有學說認為,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的債權,因而其行使范圍不以保全行使撤銷權的一般債權人享有的債權額為限,而應以保全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為限度。《民法典》的規定,意在盡可能小地影響交易的安全。不過,在詐害行為的標的物為一棟房屋之類不可分物場合,僅限于債權額主張撤銷并要求返還,已不可能,解釋上宜認為可就不可分物整體主張撤銷。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且上述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如果允許債權人長時間擁有撤銷權,必然會影響到交易的安全;另外,經過長時間后,善意惡意等的證明會變得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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