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經濟糾紛處理聊聊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是否要負責償還債務
2024-05-10 23:27:44??????點擊: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這里,法律條文的表述雖然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其立法宗旨很顯然是保證原債務人的穩定。
《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這比之于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如期受償,雖然在總體上看是一個意思。但這種措詞的差異,也可以看出《擔保法》的保護點是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著眼于債權人是否得到清償。由此可以認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不應包括死亡這一事件。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就這個意義而言,擔保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以經濟活動為內容,擔保的內容是不應該含有死亡事件發生的。
《擔保法》是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其中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表述的是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這比之于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如期受償,雖然在總體上看是一個意思。但這種措詞的差異,也可以看出《擔保法》的保護點是約束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是著眼于債權人是否得到清償。由此可以認為,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的情形不應包括死亡這一事件。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規定,“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就這個意義而言,擔保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以經濟活動為內容,擔保的內容是不應該含有死亡事件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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