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收債公司淺談債權債務法律知識普及
2019-08-06 12:42:21??????點擊:
關于共益債務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從上述三個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三個結論: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因此必然發生的問題是: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是否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這一問題上,可能有以下三種答案。
一、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不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由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破產案件的申請費,所以,可能發生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此外,不僅是申請費,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有可能出現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二、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則可能發生擔保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因沒有剩余價值而使得擔保財產權利人無法對擔保財產優先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三、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該擔保財產清償,與此同時,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應由該擔保財產清償。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答案,即,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應當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擔保財產管理、變價而發生的費用是直接的費用,因特定的擔保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共益債務是直接的債務;因管理人履行職務而發生的管理人的報酬,因無法劃分到具體的財產上,所以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在擔保財產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因該擔保財產直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該擔保財產全部清償;因擔保財產間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法院酌情確定該擔保財產應當清償的比例。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從上述三個條款規定中,可以得出三個結論: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的破產財產的范疇,包括了債務人的擔保財產;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優先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因此必然發生的問題是: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是否要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在這一問題上,可能有以下三種答案。
一、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不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由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破產案件的申請費,所以,可能發生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此外,不僅是申請費,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有可能出現由無擔保財產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二、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則可能發生擔保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因沒有剩余價值而使得擔保財產權利人無法對擔保財產優先清償的不公平現象。
三、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這一答案,法院因擔保財產收取的相應的申請費由該擔保財產清償,與此同時,因擔保財產發生的其他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也應由該擔保財產清償。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答案,即,屬于破產財產的擔保財產,在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應當先清償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因該擔保財產發生的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間接的。例如,因特定的擔保財產管理、變價而發生的費用是直接的費用,因特定的擔保財產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所發生的共益債務是直接的債務;因管理人履行職務而發生的管理人的報酬,因無法劃分到具體的財產上,所以是間接的。筆者認為,在擔保財產清償對該擔保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之前,因該擔保財產直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該擔保財產全部清償;因擔保財產間接發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應當由法院酌情確定該擔保財產應當清償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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