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企業債務追討之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
2024-06-21 23:46:27??????點擊: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分立前沒有和僨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話,公司分立協議不能對抗原公司與債務人簽訂的協議(無論分立協議中是否對分立之前公司的債務的分擔問題作出約定),分立后的公司均對分立前公司所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個公司要求其清償全部的債務,該公司不得拒絕。在該公司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對于超出分立協議中所約定的應當清償的部分,則可以以分立協議為依據向其他公司再進行追償。
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其中一個公司要求其清償全部的債務,該公司不得拒絕。在該公司清償完所有的債務之后,對于超出分立協議中所約定的應當清償的部分,則可以以分立協議為依據向其他公司再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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