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要債公司簡述賬務清欠的代位權
漳州要債公司簡述賬務清欠的代位權
一、代位權設立的的背景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繁榮,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易日趨頻繁,賬務糾紛更加錯綜復雜,“三角賬”、“連環賬”現象日益增多,賬務案件的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這尤其表現在不少賬務人為了逃避賬務,故意不主張自己的賬權,甚至放棄自己的賬權,這樣不僅使賬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實現,賬務案件的判決也難以得到執行,收賬,從而對社會經濟秩序和商業道德構成了更深層次的危害。鑒于上述社會現實,為確保市場經濟的交易安全,加強對賬權人賬權的保護就突顯必要,而這一立法空白在我國逐步由司法解釋到以立法的方式確定下來,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因賬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賬權,對賬權人造成損害的,賬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賬務人的賬權,但該賬權專屬于賬務人自身的除外。”這便是賬權人的代位權制度。
二、代位權設立的意義
1、賬權人的代位權制度是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一項嶄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確立使我國民法賬的擔保體現在理論上進一步完善,填補了法律漏洞。該制度的確立是對賬的相對性規則的突破,是賬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保護賬權人利益的重要規則和制度。它與賬的擔保制度、民事責制度共同構成了完整的賬權保障體系,收賬。
2、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宗旨在于保護賬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賬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致使賬權人的賬權的實現受到不當損害,確保賬務得以清償,責任得以承擔。
3、代位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賬務人的利益。排除賬務人與次賬務人相互勾結的情形,賬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賬權是對自己利益的損害,甚至由于長期躲避賬務導致自身到期賬權超過時效而失去法律保護。賬權人代位行使賬務人的賬權,收賬,其實也保證了賬務人賬權及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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