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要債公司講解債務人死亡該如何要債
2023-05-10 21:34:05??????點擊:
古裝劇中經常會看到一些父債子還的劇情,就是說父親生前的債務,由子女負責償還,日常生活中,我們也經常聽說這個說法。那么,此說法到底有沒有法律依據呢?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呢?下面,帶你通過一起案例,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法院是怎么判定的?
搜集相關案例:原告王某經營糧油生意。張某曾在自家開設小賣部,銷售有糧油,經常從王某的糧油銷售點賒購糧油銷售。2018年7月25日,經核算,張某還欠王某糧油款50000元,并出具欠條1份。出具欠條不久后,張某于2018年9月份因病去世。此時,張某的丈夫在監獄服刑。待張某丈夫出獄后,原告王某多次去張某家追要該筆欠款,張某丈夫拒不償還,王某無奈將張某丈夫及子女作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欠款。
本案屬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尚未清償的債務引起的糾紛,案由應確定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爭議焦點為:案涉欠款是否屬實,案涉欠款是否應當償還。
案涉欠款是否屬實?
本案中,張某欠原告王某糧油款50000元,有王某提供的欠條為憑,且被告未否認張某欠款的事實,此時,應認定張某欠原告王某50000元情況屬實。
案涉欠款是否應當由張某丈夫及子女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span>
可以看出,被繼承人(張某)死亡,繼承人(張某丈夫及子女)應不應該承擔清償責任的關鍵在于債權人是否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留有遺產,且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通常情況下,張某死亡時如果其留有合法遺產,同時原告提供有力證據證明張某生前留有遺產,法院予以支持,張某丈夫及子女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是,法院也并非要等查清遺產的數額、價值大小和繼承情況之后作出判決。因為,證明是否繼承、是否放棄繼承以及繼承多少遺產的證據掌握在繼承人手中,債權人無從知曉。因此,法院則會要求繼承人對該類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督促被告秉承誠實信用原則處理糾紛。
借款有風險,借錢需謹慎。作為債務人,“父債子償”是附條件的,如父無財產,子未繼承,則不必還款,“人死債清”的說法也并不成立。債務人死亡后其繼承人不應抱有僥幸心理,若有繼承,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限額范圍內“父債子還”。作為債權人,在發生債權債務糾紛時,建議應注意保留證據,法律規定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債權人只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法院才能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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