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討債公司分析惡意欠債的危害
2018-03-09 13:32:07??????點擊:
漳州討債公司分析惡意欠債的危害,無論從哪個角度去看。不難總結出這種行為所具有的種種危害性:
1.嚴重侵害債權人的財產所有權,使得債權人失去了對自己合法財產的占有和支配,失去了增加這部分財產價值的可能性。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得不到實現,是在未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下,惡意拖欠。
2.增加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負擔,長久以來,債務人對債權人財產的強行占有,債權人由于資金外借不能及時收回。個人之間、經濟組織之間有很多債務關系不能及時了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影響資金周轉、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屢見不鮮。甚至有不少企業專門組建了債務清收組,由于債務人違背誠信、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3.增加了債務糾紛的案件數量。不僅浪費債權人的寶貴時間,使得原本事實清晰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4.可能迫使債權人實施刑事犯罪,債權人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更不必要地占用了很多司法資源,如前言所述。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原本生活窘困的農民工走投無路,農民工為討薪水持刀殺人被判死刑,該殺人案的起因就是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115.降低公民對誠實守信等社會規范的信賴度。做出了極端的報復舉動,在日常社會生活中,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進程。很難再重拾對他人的信賴而將自己的錢財借給他人使用,公民的經濟活動多以人們之間的信任為基礎,而對于曾經歷過債務人惡意欠債不還的人。不僅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長此以往,從刑罰設定上來看,更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主題相背離,情節嚴重的。
這種行為要付的法律責任是:
首先,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除了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方式有具體解釋之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也就是說,相關解釋中,從刑罰后果上來看都可能是一樣的。與欠債的數額沒有任何關系,無論欠多少錢。一年半就刑滿釋放,最高刑為三年,無疑是一樁盈利頗豐的“買賣”。通過減刑等途徑,是一種對抗司法的行為。這與逃避了數以百萬甚至更多的債務相比,
其次。單就這一個行為來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所懲罰的犯罪行為是“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是針對惡意欠債不還這種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嚴重后果:一是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行為侵害到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秩序,可見。而我們所要探討的。并非直接侵害到債權人本身,
再次,二是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如降低借款人信譽度、限制出境等等。故而不能相提并論,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完全不同的。從欠債不還行為愈演愈烈的形勢來看。就社會其他領域針對欠債不還行為設定的懲罰措施,所以,在現今所有制度背景下。也足以證明這一點,同樣不足以遏制這種行為。綜觀社會生活中各種惡意欠債不還的事例及其導致的后果,將惡意欠債不還的行為予以犯罪化都是非常必要的。
1.嚴重侵害債權人的財產所有權,使得債權人失去了對自己合法財產的占有和支配,失去了增加這部分財產價值的可能性。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得不到實現,是在未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形下,惡意拖欠。
2.增加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經濟負擔,長久以來,債務人對債權人財產的強行占有,債權人由于資金外借不能及時收回。個人之間、經濟組織之間有很多債務關系不能及時了結,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影響資金周轉、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屢見不鮮。甚至有不少企業專門組建了債務清收組,由于債務人違背誠信、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3.增加了債務糾紛的案件數量。不僅浪費債權人的寶貴時間,使得原本事實清晰的債權債務關系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4.可能迫使債權人實施刑事犯罪,債權人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更不必要地占用了很多司法資源,如前言所述。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致使原本生活窘困的農民工走投無路,農民工為討薪水持刀殺人被判死刑,該殺人案的起因就是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115.降低公民對誠實守信等社會規范的信賴度。做出了極端的報復舉動,在日常社會生活中,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進程。很難再重拾對他人的信賴而將自己的錢財借給他人使用,公民的經濟活動多以人們之間的信任為基礎,而對于曾經歷過債務人惡意欠債不還的人。不僅會阻礙社會經濟的繁榮發展,長此以往,從刑罰設定上來看,更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時代主題相背離,情節嚴重的。
這種行為要付的法律責任是:
首先,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除了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方式有具體解釋之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也就是說,相關解釋中,從刑罰后果上來看都可能是一樣的。與欠債的數額沒有任何關系,無論欠多少錢。一年半就刑滿釋放,最高刑為三年,無疑是一樁盈利頗豐的“買賣”。通過減刑等途徑,是一種對抗司法的行為。這與逃避了數以百萬甚至更多的債務相比,
其次。單就這一個行為來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所懲罰的犯罪行為是“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是針對惡意欠債不還這種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嚴重后果:一是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這種行為侵害到的是司法機關的正常司法秩序,可見。而我們所要探討的。并非直接侵害到債權人本身,
再次,二是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如降低借款人信譽度、限制出境等等。故而不能相提并論,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完全不同的。從欠債不還行為愈演愈烈的形勢來看。就社會其他領域針對欠債不還行為設定的懲罰措施,所以,在現今所有制度背景下。也足以證明這一點,同樣不足以遏制這種行為。綜觀社會生活中各種惡意欠債不還的事例及其導致的后果,將惡意欠債不還的行為予以犯罪化都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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