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正規追債公司講述債務公司惡意注銷如何追債
2024-03-08 0:10:33??????點擊:
1、查明被注銷公司股東是否存在出資不實或虛假出資的情形,由此決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企業的投資者作為清算主體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額,且企業訴訟時自有資金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的,應認定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由清算主體承擔清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被注銷公司的股東存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需要說明的是,“開辦單位”這一概念雖然用的是“單位”,但作為投資者來理解,也可以指投資的公民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人民法院執行實務》的說明,個人欠付注冊資金的,也應按照開辦單位來處理。
股東為逃避債務組成的清算組,在訴訟程序啟動后,不履行將已申請注銷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告知的法定義務,惡意注銷公司,故意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傳世SF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清算主體在工商登記機關注銷企業登記時,承諾對企業遺留的債權債務負責的,或表示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而實際并未清理的,清算主體應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則進一步明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對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故意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以上被注銷公司的股東(清算主體)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2、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3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人民法院執行局(庭)應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銷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其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
企業的投資者作為清算主體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額,且企業訴訟時自有資金亦未達到企業法人注冊資金法定最低數額的,應認定為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由清算主體承擔清償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被注銷公司的股東存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人承擔責任。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需要說明的是,“開辦單位”這一概念雖然用的是“單位”,但作為投資者來理解,也可以指投資的公民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人民法院執行實務》的說明,個人欠付注冊資金的,也應按照開辦單位來處理。
股東為逃避債務組成的清算組,在訴訟程序啟動后,不履行將已申請注銷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告知的法定義務,惡意注銷公司,故意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以逃避債務責任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組織,其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傳世SF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清算主體在工商登記機關注銷企業登記時,承諾對企業遺留的債權債務負責的,或表示企業的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而實際并未清理的,清算主體應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則進一步明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對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故意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應由以上被注銷公司的股東(清算主體)依法承擔清償責任。
2、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執行機構直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83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至274條及本規定裁定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的由執行法院的執行機構辦理”,人民法院執行局(庭)應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銷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其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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