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起訴還有什么方法可以討債?
2016-07-19 10:42:31??????點擊:
除了起訴還有什么方法可以討債?漳州討債公司為您解答:
一、充分應用《人民調解法》、《若干意見》兩個文件規定,對債務清償過程中形成的調解協議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繞開繁瑣的訴訟程序直接執行債務清償。
兩個法律文件的出臺,給非訴訟解決債務問題提供了可能,但是也給企業或個人的債權債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對于自己的債權要及時行使,實時檢查債務償還進度,對于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發出書面的催款函。
(二)對于債權清收難度的的單位和個人,要多協商,及時形成書面的債務調解協議,由于根據新《人民調解法》達成書面的調解協議一般認定為書面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三)及時申請法院對書面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以前的調解書由于沒有法律賦予其強制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調解協議,以調解為拖延時間的手段和方式等現象屢見不鮮。而調解協議被違約方肆意違背后,守約方卻只能重新調解或者再耗費人力、物力去進行民事訴訟。這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的社會基本原則,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極大的損害了守約方的利益和對民事調解制度的信心和信任。而《若干意見》以法院確認調解書效力的形式有效的解決了這個問題。《若干意見》中,最大的突破和亮點在于確定了依法達成和法院確認的調解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即法院確認后的調解協議守約方可以在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后,有權不經訴訟而直接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四)調解文書進行法院司法確認的程序必須符合法院的程序要求。
在《若干意見》中,對于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規定了具體、詳細的確認程序和要求,如:調解協議雙方可以對調解中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將參考訴訟簡易程序對雙方當事人是否理解所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接受因此而產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等予以確認;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可以采取公證債權文書方式來直接賦予債權文書的法律強制力,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可以對已經形成的債權文書,比如欠條、借據等文書進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該公證過的債權文書,大大降低了討債的成本。
三、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對方賬戶或凍結對方資產,向對方施加壓力,促使糾紛盡快達成調解。
追款案件,如果條件允許都要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查封債務人的資產。這種方式的優點有:
(一)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對債務人的賬戶、資產進行保全,由于銀行賬戶被查封凍結將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和商業信譽帶來極大影響,因此將迫使對方達成和解。
(二)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如果判決書下達可以直接執行,避免出現法律白條。
四、運用發送支付令的方式追款。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督促程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可以不經起訴而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督促還債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內債務人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支付令的好處是簡單快捷,節約訴訟成本,費用低廉。
五、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增強債務清償力度。
一般來講,如果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弱,可以考慮采取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保證即信譽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我們可接受的相關公司的信譽保證并出具書面保證函。如果起訴,可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可以采取動產或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方式,以不動產擔保,叫抵押;以動產或權利擔保,叫質押。抵(質)押不等同于抵債。設定抵(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上一旦設定抵(質)押,擔保物的所有權人便不能隨意處分該物,限制了該物的流轉。以后一旦起訴,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并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破產,接受了抵(質)押擔保的債權人仍然優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就該抵(質)押物優先受償。
(三)特定物設定抵(質)押,一定要履行登記手續,否則無效。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抵押,分別在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公安車管部門登記;以股權質押,要做工商登記并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分別到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登記。由于未登記而造成抵(質)押無效,因此要格外小心。
(四)可以由第三方或者專業擔保公司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沒有擔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找專業的擔保公司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
一、充分應用《人民調解法》、《若干意見》兩個文件規定,對債務清償過程中形成的調解協議由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取得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繞開繁瑣的訴訟程序直接執行債務清償。
兩個法律文件的出臺,給非訴訟解決債務問題提供了可能,但是也給企業或個人的債權債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 對于自己的債權要及時行使,實時檢查債務償還進度,對于久拖不決的,要及時發出書面的催款函。
(二)對于債權清收難度的的單位和個人,要多協商,及時形成書面的債務調解協議,由于根據新《人民調解法》達成書面的調解協議一般認定為書面民事合同性質,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三)及時申請法院對書面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以前的調解書由于沒有法律賦予其強制力,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雙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調解協議,以調解為拖延時間的手段和方式等現象屢見不鮮。而調解協議被違約方肆意違背后,守約方卻只能重新調解或者再耗費人力、物力去進行民事訴訟。這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的社會基本原則,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還極大的損害了守約方的利益和對民事調解制度的信心和信任。而《若干意見》以法院確認調解書效力的形式有效的解決了這個問題。《若干意見》中,最大的突破和亮點在于確定了依法達成和法院確認的調解文書的強制執行效力,即法院確認后的調解協議守約方可以在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后,有權不經訴訟而直接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
(四)調解文書進行法院司法確認的程序必須符合法院的程序要求。
在《若干意見》中,對于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規定了具體、詳細的確認程序和要求,如:調解協議雙方可以對調解中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其效力;人民法院將參考訴訟簡易程序對雙方當事人是否理解所達成協議的內容,是否接受因此而產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等予以確認;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可以采取公證債權文書方式來直接賦予債權文書的法律強制力,債務人不履行協議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可以對已經形成的債權文書,比如欠條、借據等文書進行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該公證過的債權文書,大大降低了討債的成本。
三、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查封對方賬戶或凍結對方資產,向對方施加壓力,促使糾紛盡快達成調解。
追款案件,如果條件允許都要申請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就是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查封債務人的資產。這種方式的優點有:
(一)可以在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對債務人的賬戶、資產進行保全,由于銀行賬戶被查封凍結將給債務人的生產經營和商業信譽帶來極大影響,因此將迫使對方達成和解。
(二)防止債務人轉移資產,如果判決書下達可以直接執行,避免出現法律白條。
四、運用發送支付令的方式追款。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督促程序,對于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債權人可以不經起訴而直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向債務人發出督促還債的支付令后,如果15天內債務人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支付令的好處是簡單快捷,節約訴訟成本,費用低廉。
五、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增強債務清償力度。
一般來講,如果債務人償債能力較弱,可以考慮采取擔保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保證即信譽擔保,要求債務人提供我們可接受的相關公司的信譽保證并出具書面保證函。如果起訴,可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人應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可以采取動產或不動產、股權、知識產權等抵押或質押擔保的方式,以不動產擔保,叫抵押;以動產或權利擔保,叫質押。抵(質)押不等同于抵債。設定抵(質)押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在擔保物上一旦設定抵(質)押,擔保物的所有權人便不能隨意處分該物,限制了該物的流轉。以后一旦起訴,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查封、拍賣、變賣抵(質)押物并優先受償。即使債務人破產,接受了抵(質)押擔保的債權人仍然優于其他普通債權人就該抵(質)押物優先受償。
(三)特定物設定抵(質)押,一定要履行登記手續,否則無效。以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車輛抵押,分別在國土、房產管理部門、公安車管部門登記;以股權質押,要做工商登記并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以商標、專利、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質押,分別到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登記。由于未登記而造成抵(質)押無效,因此要格外小心。
(四)可以由第三方或者專業擔保公司向債權人提供擔保。如果債務人沒有擔保能力,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找專業的擔保公司為債務的履行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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