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要債公司簡述借據與欠據的區別
2020-04-15 10:32:03??????點擊: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借據與欠據均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憑證,借據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而欠據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據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據和欠據,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
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據和欠據,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據,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據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據,在債務人出具欠據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據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此外,如果權利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借據與欠據均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或憑證,借據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而欠據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據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對于注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據和欠據,應該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訴訟時效均從其注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
沒有注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據和欠據,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于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據,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據的20年內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
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據,在債務人出具欠據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據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據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正好印證了上述觀點。此外,如果權利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權利的,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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