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討債法在追討債務中的運用
2019-01-23 14:28:37??????點擊:
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市場交易中信用體系還未健全,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等多種原因,致使我國企業在商品交易中貨款難以收回的情況十分普遍,現實生活中,有的企業認為對方是自己的老關系、大客戶.不敢得罪.一拖再拖。由于不及時追收貨款,南昌要債公司認為將面臨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法律風險采取各種手段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是賴債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若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雙方為單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為個人的是~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2證據滅失風險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律將不予保護。若不及時追收貨款,由于人員的變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證據有可能滅失。有的賴帳者甚至采取收買、竊取等方法銷毀證據.這樣即使起訴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貨款。
3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或破產的風險目前經濟不景氣,加上整個社會的商業信用較差,許多債務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或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債權人討債無門。在政府鼓勵優化資本結構.完善破產兼并的今天,有的債務人鉆改制空子,來逃避債務。因此,及時追收貨款是保障貨款兌現的關鍵。
二、快速討債法快速討債法是指在出現違約拖欠貨款、侵害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定途徑,使債權人能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階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的討債方法。
1公證討債法公證討債法又叫強制執行公證討債法.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迅速討回貨款的方法。
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 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公證書不僅具有證據力.還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強制執行公證僅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即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且達成書面協議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機構賦予證據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經原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可見,申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省錢、省時、省力,是一種不進行訴訟的經濟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在發生貨款拖欠時.企業的一般做法是,直接與債務人協商交換意見,相互取得諒解,明確債務人的還款期限.還款金額以及還款方式.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達成還款協議。但是當事人所簽訂的還款協議是建立在債務人的商業信用上的,不帶有強制性.債務人可以對達成的還款協議翻悔或拒不執行。如果采用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除付出人力、物力和財力之外,還要有一個漫長地等待過程,給企業債權人所帶來的煩惱是難以言狀的。因此,企業在追討債款時,應當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是省時、省錢、省力的法律保障方式.完全符合當事人不進行訴訟即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愿望。
1法律風險采取各種手段至使債務超過訴訟時效是賴債者的常用手段。法律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若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法院作出的勝訴判決的申請執行期限,雙方為單位的是半年,其中一方為個人的是~年.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2證據滅失風險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沒有充分的證據.法律將不予保護。若不及時追收貨款,由于人員的變更及其它多方面的原因,證據有可能滅失。有的賴帳者甚至采取收買、竊取等方法銷毀證據.這樣即使起訴也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討回貨款。
3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或破產的風險目前經濟不景氣,加上整個社會的商業信用較差,許多債務人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或因經營不善而破產,致使債權人討債無門。在政府鼓勵優化資本結構.完善破產兼并的今天,有的債務人鉆改制空子,來逃避債務。因此,及時追收貨款是保障貨款兌現的關鍵。
二、快速討債法快速討債法是指在出現違約拖欠貨款、侵害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通過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法定途徑,使債權人能直接進入法院的執行階段,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訟的討債方法。
1公證討債法公證討債法又叫強制執行公證討債法.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無疑義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如還款、還物協議、借款合同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迅速討回貨款的方法。
我國《公證法》第37條規定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1 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以上規定,強制執行公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1)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強制執行公證書不僅具有證據力.還與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2)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強制執行公證僅是一種非訴訟活動,即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爭議.且達成書面協議的.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公證機構賦予證據力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確定的義務.債權人經原公證機構簽發執行證書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由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收回貸款。可見,申辦賦予強制執行公證,省錢、省時、省力,是一種不進行訴訟的經濟有效的法律保障方式。
在發生貨款拖欠時.企業的一般做法是,直接與債務人協商交換意見,相互取得諒解,明確債務人的還款期限.還款金額以及還款方式.在彼此都認為可以接受的條件下達成還款協議。但是當事人所簽訂的還款協議是建立在債務人的商業信用上的,不帶有強制性.債務人可以對達成的還款協議翻悔或拒不執行。如果采用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法院的一審、二審程序,除付出人力、物力和財力之外,還要有一個漫長地等待過程,給企業債權人所帶來的煩惱是難以言狀的。因此,企業在追討債款時,應當及時向公證處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或者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是省時、省錢、省力的法律保障方式.完全符合當事人不進行訴訟即可確保債權得以實現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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