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要債公司如何處理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
2018-03-21 10:07:52??????點擊:
如何處理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建立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然后再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和保留期限屆滿后處理遺漏債權債務,要考慮過錯責任對應原則進行處理等。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之建構
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置,在上述對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及公司處置主體資格保留制度進行論述后,筆者認為,建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必須以原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衡平理念為基本指導原則,在合理范圍內最大程度實現(xiàn)各方利益的衡平。具體處理思路為:
第一,建立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由于我國傳統(tǒng)公司法立法及理論認同公司注銷登記法人資格消滅,這不利于公司注銷后出現(xiàn)遺漏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維護原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公司法人人格來自于法律授權的擬制人格,其能否在法律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即法人資格完全由法律授權擬制決定,也正是由于其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天然屬性的不同。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借鑒美國各州公司法的做法,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公司注銷后處置遺漏債權債務的主體資格,這在公司理論上不存在任何障礙。當然,公司注銷后其雖享有處置其后續(xù)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但其已完全喪失經(jīng)營業(yè)務能力。同時,出于效率公平原則考慮,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不宜過長,一年為宜。
第二,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理,根據(jù)筆者上述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的觀點,在該期限內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債務與之前清算程序中主張或申報的債權債務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之前清算程序雖然已經(jīng)進行,但清算財產(chǎn)須待保留期限屆滿才予以分配清償,如在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出現(xiàn)遺漏債權債務,在保留期屆滿直接納人清算財產(chǎn)或債權范圍,并調整清算財產(chǎn)分配比例進行分配清償。
第三,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的處理,該階段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由于法定的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已屆滿,處置主體資格已滅失,因此就該部分遺漏債權的處置必然涉及該部分債權由誰享有、如何實現(xiàn)以及分配原則等方面。
關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由誰享有,筆者認為,由于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根據(jù)“誰投人、誰收益”的原則,公司注銷終結后剩余財產(chǎn)理應屬于原股東所有,如按照現(xiàn)行法律對該部分不予處理,原公司債務人因公司注銷而取得不應清償給公司的財產(chǎn),則不利于利益關系的平衡,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股東如何實現(xiàn)原公司注銷前的債權,解決該問題必然涉及股東代替原公司行使注銷前債權的相關依據(jù)及實現(xiàn)方式,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傳統(tǒng)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及股東代表訴訟理論中得到啟示,并以此為出發(fā)點來探討股東代替原公司行使注銷前債權的合理性。
首先,“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作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損害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利益的理論,針對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其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之目標。顯然,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雙方在權利義務方面對等,現(xiàn)“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實質可以賦予公司債權人越過公司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樣,在公司注銷且保留處置主體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法律也可以賦予原股東在此特定情況下越過不存在的原公司直接行使遺漏債權。
其次,根據(jù)股東代表訴訟理論,在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怠于或未能通過行使權利來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股東本著公司的利益可依據(jù)法定程序代為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求其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顯然,從立法精神上來說,在公司未能行使權利追究侵害人責任時法律允許股東代為行使權利,同樣,將這種公司不能行使權利股東代為行使的立法精神運用于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情況下遺漏債權的處理,筆者覺得有實質性的借鑒意義。基于以上兩點分析,筆者認為原股東在遺漏債權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代為行使遺漏債權完全有充分的法理依據(jù)。
當然,具體到如何行使遺漏債權以及如何分配受償后的利益,這還涉及具體制度上的安排,但大致原則上須遵守公司全部股東或部分股東放棄剩余股東主張的情況下方可行使該部分超過保留期限的遺漏債權,且行使該部分遺漏債權所獲得財產(chǎn)權益優(yōu)先清償此前清算程序中未得到完全償還的債權人。同時,如此后有新出現(xiàn)的遺漏債務,該部分股東還需在上述遺漏債權受益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顯然,上述具體制度的設計也是促進公司法律關系中原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利益得到平衡有效保護的需要。
第四,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xiàn)的遺漏債務的處理,基于過錯責任對應原則考量,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其一,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過錯導致遺漏債務在清算屆滿方出現(xiàn),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責任以遺漏債務對應債權人本應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財產(chǎn)額度為限。
其二,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組履行了通知義務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過錯,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自行承擔。當然,在上述兩種處理思路的情況下,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如新出現(xiàn)了遺漏債權,則可以比照上述遺漏債權行使及分配的思路予以共同解決。
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之建構
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置,在上述對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的法律屬性及公司處置主體資格保留制度進行論述后,筆者認為,建構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處理思路必須以原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衡平理念為基本指導原則,在合理范圍內最大程度實現(xiàn)各方利益的衡平。具體處理思路為:
第一,建立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一定期限的制度,由于我國傳統(tǒng)公司法立法及理論認同公司注銷登記法人資格消滅,這不利于公司注銷后出現(xiàn)遺漏債權債務糾紛的解決,也不利于維護原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公司法人人格來自于法律授權的擬制人格,其能否在法律上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即法人資格完全由法律授權擬制決定,也正是由于其與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天然屬性的不同。筆者認為,完全可以借鑒美國各州公司法的做法,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公司注銷后處置遺漏債權債務的主體資格,這在公司理論上不存在任何障礙。當然,公司注銷后其雖享有處置其后續(xù)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但其已完全喪失經(jīng)營業(yè)務能力。同時,出于效率公平原則考慮,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不宜過長,一年為宜。
第二,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債務的處理,根據(jù)筆者上述關于公司注銷后遺漏債權債務法律屬性的觀點,在該期限內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債務與之前清算程序中主張或申報的債權債務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之前清算程序雖然已經(jīng)進行,但清算財產(chǎn)須待保留期限屆滿才予以分配清償,如在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內出現(xiàn)遺漏債權債務,在保留期屆滿直接納人清算財產(chǎn)或債權范圍,并調整清算財產(chǎn)分配比例進行分配清償。
第三,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的處理,該階段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由于法定的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已屆滿,處置主體資格已滅失,因此就該部分遺漏債權的處置必然涉及該部分債權由誰享有、如何實現(xiàn)以及分配原則等方面。
關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出現(xiàn)的遺漏債權由誰享有,筆者認為,由于股東出資設立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根據(jù)“誰投人、誰收益”的原則,公司注銷終結后剩余財產(chǎn)理應屬于原股東所有,如按照現(xiàn)行法律對該部分不予處理,原公司債務人因公司注銷而取得不應清償給公司的財產(chǎn),則不利于利益關系的平衡,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關于股東如何實現(xiàn)原公司注銷前的債權,解決該問題必然涉及股東代替原公司行使注銷前債權的相關依據(jù)及實現(xiàn)方式,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傳統(tǒng)公司法“揭開公司面紗”及股東代表訴訟理論中得到啟示,并以此為出發(fā)點來探討股東代替原公司行使注銷前債權的合理性。
首先,“揭開公司面紗”理論作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損害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利益的理論,針對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其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直接負責,以實現(xiàn)公平正義之目標。顯然,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雙方在權利義務方面對等,現(xiàn)“揭開公司面紗”理論實質可以賦予公司債權人越過公司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同樣,在公司注銷且保留處置主體期限屆滿的情況下,法律也可以賦予原股東在此特定情況下越過不存在的原公司直接行使遺漏債權。
其次,根據(jù)股東代表訴訟理論,在公司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怠于或未能通過行使權利來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責任,股東本著公司的利益可依據(jù)法定程序代為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求其法律責任的法律制度。顯然,從立法精神上來說,在公司未能行使權利追究侵害人責任時法律允許股東代為行使權利,同樣,將這種公司不能行使權利股東代為行使的立法精神運用于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情況下遺漏債權的處理,筆者覺得有實質性的借鑒意義。基于以上兩點分析,筆者認為原股東在遺漏債權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代為行使遺漏債權完全有充分的法理依據(jù)。
當然,具體到如何行使遺漏債權以及如何分配受償后的利益,這還涉及具體制度上的安排,但大致原則上須遵守公司全部股東或部分股東放棄剩余股東主張的情況下方可行使該部分超過保留期限的遺漏債權,且行使該部分遺漏債權所獲得財產(chǎn)權益優(yōu)先清償此前清算程序中未得到完全償還的債權人。同時,如此后有新出現(xiàn)的遺漏債務,該部分股東還需在上述遺漏債權受益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顯然,上述具體制度的設計也是促進公司法律關系中原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債務人利益得到平衡有效保護的需要。
第四,公司注銷后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出現(xiàn)的遺漏債務的處理,基于過錯責任對應原則考量,有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其一,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過錯導致遺漏債務在清算屆滿方出現(xiàn),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責任以遺漏債務對應債權人本應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財產(chǎn)額度為限。
其二,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組履行了通知義務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過錯,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不足部分自行承擔。當然,在上述兩種處理思路的情況下,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后如新出現(xiàn)了遺漏債權,則可以比照上述遺漏債權行使及分配的思路予以共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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