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追債公司闡述合伙人如何承擔合伙債務
2024-09-09 23:43:20??????點擊:
2006年8月27日修訂的《合伙企業法》在各合伙人承擔合伙債務的方式上有了重大的突破,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承擔可以是有限責任。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對“合伙企業”作了新的定義,即“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據此,合伙企業可以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另外,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第二條對“合伙企業”作了新的定義,即“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據此,合伙企業可以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另外,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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