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追債公司借條上簽署“永遠有效” 法院判還款付息
2022-04-29 10:09:53??????點擊:
借條上簽署“永遠有效” 法院判還款付息
“上面金額與日期沒還清前永遠有效”,一張寫于2004年4月30日并約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還款的借條,出借人本應在借條到期后兩年的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卻因借款人在借條上寫的這樣一句承諾,改變了借條的性質并打贏了官司。
2004年3月,閩清人陳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擔心陳某不還錢,就要求陳某寫下了一張借條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可是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陳某并未還款。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陳某要求還錢,見陳某無力還款,林某擔心寫借條的時間過了太久,便要求陳某重新寫一張借條,陳某就在原借條上寫了“上面金額與日期沒還清前永遠有效”并簽了字。
“這樣你就不用擔心了,一樣的,不用重新寫一張。”陳某拍著胸膛向林某保證,之后陳某仍未還款。近日,林某拿著這張借條來到閩清法院求助。
“這張借條是2004年寫的,早就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陳某的家人在庭審中如此辯論。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根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歸還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條后寫下“上面金額與日期沒還清前永遠有效”的承諾,是對所欠債務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且未約定新的還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閩清法院認為,被告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決陳某返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上面金額與日期沒還清前永遠有效”,一張寫于2004年4月30日并約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還款的借條,出借人本應在借條到期后兩年的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卻因借款人在借條上寫的這樣一句承諾,改變了借條的性質并打贏了官司。
2004年3月,閩清人陳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林某借款44000元。林某擔心陳某不還錢,就要求陳某寫下了一張借條并約定了還款期限。可是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陳某并未還款。2006年12月,林某再次找陳某要求還錢,見陳某無力還款,林某擔心寫借條的時間過了太久,便要求陳某重新寫一張借條,陳某就在原借條上寫了“上面金額與日期沒還清前永遠有效”并簽了字。
“這樣你就不用擔心了,一樣的,不用重新寫一張。”陳某拍著胸膛向林某保證,之后陳某仍未還款。近日,林某拿著這張借條來到閩清法院求助。
“這張借條是2004年寫的,早就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陳某的家人在庭審中如此辯論。
閩清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根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原、被告之間的借貸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歸還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條后寫下“上面金額與日期沒還清前永遠有效”的承諾,是對所欠債務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且未約定新的還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閩清法院認為,被告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決陳某返還原告借款及利息。
- 上一篇:漳州清債公司幫你解決死賬問題 2022/5/5
- 下一篇:漳州追債公司如何處理債務人失蹤情況 2022/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