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正規債務處理機構概述企業改制逃廢金融債務有哪些原因
2023-09-01 21:48:32??????點擊:
一、改制程序不規范。
避開金融機構,先私下制定改制方案后再通知銀行,債權銀行處于被動接受地位,改制單位則不經金融部門同意擅自處置金融債務。
二、改制方案對金融單位有失公平。
國家經貿委、國資局、人總行三家聯合下文規定的改制中銀行債務“新組建企業按有效資產的實際比例劃分,分擔清償老企業貸款責任”等政策落實走樣。有的采取“母子脫離”、“金蟬脫殼”等方式由老企業負擔債務,實行空步轉民。
三、資產處置不合法。
對《擔保法》規定的“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不能落實。各地企業改制對銀行債務處置,基本采取的形式是對資產大于負債的,先扣除職工住房、離退休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金、醫療費和買斷職工工齡之外的資產拍賣后,以現金還貸款以資抵債;對資不抵債或負債率高的企業,由政府統籌協調實行債務置換或債務捆綁暫掛待處。
四、資產評估不規范。
由于評估人員構成使評估結果出現偏向而不利于銀行,人為低值高估(負債率高的企業)或高值低評(有效資產讓利于職工)。
五、對企業改制負有審批、裁決和服務職能的部門,屈服于地方行政命令,不能嚴格按照國家賦予的職能履行職責秉公辦理。
按照有關規定,對未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企業,工商部門不得頒發營業執照,稅務部門不得進行稅務登記,國資部門不得辦理產權轉讓,但實際執行程度不一。法院對金融資產保全案件也存在受而不理或執行不力問題,普遍現象是銀行贏了官司輸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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