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能否只起訴擔保人討債?
2019-02-27 8:17:38??????點擊:
債權人能否只起訴擔保人討債?
案情一:劉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約定一個月后還款,王某以其所擁有的電動車一輛,為該借款向李某提供了抵押擔保,后劉某未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李某僅起訴王某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法院是否應依職權追加債務人劉某為共同被告?
案情二:某銀行與劉某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孫某,劉某為該合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后劉某未約定還款期限歸還借款,銀行僅起訴了孫某,法院是否應依職權追加債務人劉某為共同被告?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清償債務,存在兩種合同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二是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從合同關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從合同設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向其清償債務為由起訴擔保人時,債務人與案件的處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因此,原告只起訴擔保人而不起訴債務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三方協商免除債務人責任的除外。對于[案情一]不具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三方協商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對于保證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一般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僅起訴保證人的,保證人事有先訴抗辯權。對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而在[案情二]中,是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況下原告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的,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案情一:劉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約定一個月后還款,王某以其所擁有的電動車一輛,為該借款向李某提供了抵押擔保,后劉某未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李某僅起訴王某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法院是否應依職權追加債務人劉某為共同被告?
案情二:某銀行與劉某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孫某,劉某為該合同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后劉某未約定還款期限歸還借款,銀行僅起訴了孫某,法院是否應依職權追加債務人劉某為共同被告?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擔保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清償債務,存在兩種合同關系,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二是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從合同關系.一般而言,主合同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的,從合同設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也隨之消滅。擔保人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債務人沒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此當債權人以債務人未向其清償債務為由起訴擔保人時,債務人與案件的處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為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因此,原告只起訴擔保人而不起訴債務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三方協商免除債務人責任的除外。對于[案情一]不具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三方協商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情形,所以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對于保證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證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對于一般保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原告僅起訴保證人的,保證人事有先訴抗辯權。對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而在[案情二]中,是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此情況下原告只起訴擔保人不起訴債務人的,法院不應依職權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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