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要債公司之撤銷權行使的客體
2019-05-30 9:05:40??????點擊:
撤銷權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民事權利,例如合同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等,行使撤銷權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如果不符合條件,法院是不支付撤銷權行使主張的,那么撤銷權行使的客體是怎樣的?
一、行使撤銷權的客體構成
債權人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實施的損害債權的行為。如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將作為一般擔保的財產設立抵押、贈與他人、為新債的給付標的物等。但債務人所處分的財產是與他人共有之物時,撤銷權的客體只能是共有財產中債務人應有的部分。第三人以其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對于債務人有益無損,自不得撤銷。
二、行使撤銷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三、行使撤銷權會產生哪些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主要有: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被撤銷的債務人行為歸于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2、對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人,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應撤銷人的請求,受益人應向撤銷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應折價賠償。已向債務人支付代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對于行使撤銷權人的效力。撤銷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先受償權。
4、對于其他債務人的效力。撤銷權人取得的財產或代替原來利益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得按債權數額比例平等受償。
一、行使撤銷權的客體構成
債權人撤銷權的客體,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實施的損害債權的行為。如債務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將作為一般擔保的財產設立抵押、贈與他人、為新債的給付標的物等。但債務人所處分的財產是與他人共有之物時,撤銷權的客體只能是共有財產中債務人應有的部分。第三人以其財產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行為,對于債務人有益無損,自不得撤銷。
二、行使撤銷權應遵循哪些原則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1、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2、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即須為《合同法》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訴訟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4、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三、行使撤銷權會產生哪些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主要有: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被撤銷的債務人行為歸于消滅,視為自始無效。
2、對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領債務人財產的人,應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應撤銷人的請求,受益人應向撤銷人給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應折價賠償。已向債務人支付代價的,可向債務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3、對于行使撤銷權人的效力。撤銷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受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先受償權。
4、對于其他債務人的效力。撤銷權人取得的財產或代替原來利益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得按債權數額比例平等受償。
- 上一篇:漳州討債公司解惑什么是債權憑證? 2019/5/31
- 下一篇:漳州要債公司之簽訂借款合同要帶什么材料 201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