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討債公司解析抵押物會不會妨礙債權人執行財產
2024-08-01 23:18:46??????點擊: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于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為“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
抵押物的存在阻卻了債權人執行財產的選擇權。擔保物的選擇權發生于借款合同簽定之時,在執行程序中,銀行不享有執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于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先實現,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
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可見,抵押是對債的保證,其所保證的債務是特定的。銀行在與公司簽定借款合同時,有選擇抵押財產的權利,并對抵押物進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銀行就不再享有選擇權。反之,債權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的選擇權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債權人有選擇借款人承擔債務,亦可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抵押物的存在阻卻了債權人執行財產的選擇權。擔保物的選擇權發生于借款合同簽定之時,在執行程序中,銀行不享有執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于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先實現,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
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可見,抵押是對債的保證,其所保證的債務是特定的。銀行在與公司簽定借款合同時,有選擇抵押財產的權利,并對抵押物進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銀行就不再享有選擇權。反之,債權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的選擇權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債權人有選擇借款人承擔債務,亦可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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