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財產糾紛處理說說企業“破產逃債”現象的原因有哪些
2023-11-04 22:18:00??????點擊:
1、政企不分,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不分,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國家不會直接出錢安置職工,而地方政府卻要負責職工的安置、分流、培訓,所以,怎樣減少這方面的壓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這也是寧可損害別人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這一狹隘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根源。
我國有著較長期的政企不分的歷史,政企不分使現行破產法帶有較為濃厚的行政色彩,在破產程序中設置了一些不應有的政府職權,企業破產變相為地道的政府行為,法院處于被動從屬的地位。因為企業破產涉及到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問題,企業破產從立案到清算終結,從實體處理到程序進行,基本上取決于政府,法院沒有完整主動的審判權。在我國大量的國有企業破產的決定實際上是企業與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與權衡的結果。
在破產程序開始后,法院在破產案件處理中也要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影響,最為明顯的例子是法院對行政文件的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我國被列入“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計劃的111個城市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適用國務院文件的特別規定。當前在我國,有的地方政府簡單地將破產當作解決債務問題的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產。有的地方甚至將它作為一條搞活企業、搞好地方經濟的經驗來推廣。在企業破產時,將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安置費等列入第一順序優先受償,債權人的債權往往被懸空。這樣做,最終不是破債務人的產,而是破債權人的產,破銀行的產,損害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
2、破產法不夠健全、破產制度亟待完善。
(1)在破產申請方面,盡管破產法也規定了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缺乏實現這種權利的機制,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債權人很難真正實現這一權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狀況、盈虧狀況一般處于保密狀況,是否嚴重虧損,債權人一般不得而知,從而無法及時申請債務人破產,而等進入破產程序,往往已是債務人財產所剩無幾,或已被轉移殆盡時,債權人的損失已難以挽回。
(2)擔保權益難以保障。擔保權益難于實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國家文件對職工安置費和擔保權益實現的清償順位的規定。1996年國務院492號文件規定:已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仍可以用于支付企業職工下崗安置費。而對于大多數國有企業來說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擔保權益是他們唯一可以實現權益。土地使用權變現后在支付了職工安置費后往往所剩無幾。因此,這一規定常常使有擔保的債權人淪為事實上的無擔保債權人;
二是大量擔保權被認定為無效。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債務人所在地法院也傾向于認定擔保權無效。同時,仍是由于地方保護主義,法院也不愿執行擔保權益。
在我國現階段社會保障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企業一旦破產,國家不會直接出錢安置職工,而地方政府卻要負責職工的安置、分流、培訓,所以,怎樣減少這方面的壓力是地方政府首先要考慮的問題,這也是寧可損害別人利益,也要保一方平安這一狹隘地方保護主義的思想根源。
我國有著較長期的政企不分的歷史,政企不分使現行破產法帶有較為濃厚的行政色彩,在破產程序中設置了一些不應有的政府職權,企業破產變相為地道的政府行為,法院處于被動從屬的地位。因為企業破產涉及到職工安置、社會穩定等問題,企業破產從立案到清算終結,從實體處理到程序進行,基本上取決于政府,法院沒有完整主動的審判權。在我國大量的國有企業破產的決定實際上是企業與一系列行政管理部門協調與權衡的結果。
在破產程序開始后,法院在破產案件處理中也要受到行政性因素的影響,最為明顯的例子是法院對行政文件的適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我國被列入“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計劃的111個城市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適用國務院文件的特別規定。當前在我國,有的地方政府簡單地將破產當作解決債務問題的主要手段,一哄而上搞破產。有的地方甚至將它作為一條搞活企業、搞好地方經濟的經驗來推廣。在企業破產時,將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安置費等列入第一順序優先受償,債權人的債權往往被懸空。這樣做,最終不是破債務人的產,而是破債權人的產,破銀行的產,損害的是國家的整體利益。
2、破產法不夠健全、破產制度亟待完善。
(1)在破產申請方面,盡管破產法也規定了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但缺乏實現這種權利的機制,實踐中可操作性差,債權人很難真正實現這一權利。債務人的生產經營狀況、盈虧狀況一般處于保密狀況,是否嚴重虧損,債權人一般不得而知,從而無法及時申請債務人破產,而等進入破產程序,往往已是債務人財產所剩無幾,或已被轉移殆盡時,債權人的損失已難以挽回。
(2)擔保權益難以保障。擔保權益難于實現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國家文件對職工安置費和擔保權益實現的清償順位的規定。1996年國務院492號文件規定:已被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仍可以用于支付企業職工下崗安置費。而對于大多數國有企業來說土地使用權上設定的擔保權益是他們唯一可以實現權益。土地使用權變現后在支付了職工安置費后往往所剩無幾。因此,這一規定常常使有擔保的債權人淪為事實上的無擔保債權人;
二是大量擔保權被認定為無效。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債務人所在地法院也傾向于認定擔保權無效。同時,仍是由于地方保護主義,法院也不愿執行擔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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