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漳州要債公司行政訴訟認證的一般規則
漳州要債公司行政訴訟認證的一般規則,行政訴訟的認證活動中,應遵循如下一般規則:
(1)尊重行政機關的獨占判斷權,這是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的獨立進行權威性判斷、不受法院審查的權力。該規則主要針對純技術性證據而言,不過,行政機關的獨占判斷權僅限于這類證據內容的真實性,而它們是否符合法定表現形式,法院有權且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在我國的行政審判實踐中,行政機關的獨占判斷權尚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與尊重。
(2)尊重行政機關的首次判斷權。這意味著,在行政訴訟中,對于行政機關尚未處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審判。如果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需要行政機關另案處理的有關材料,應送交行政機關另行處理。對行政機關的處理,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訴訟。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應確定行政實體法證據和行政程序法證據是否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關,對與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上述證據,法院應查明被訴行政機關是否已對它們進行了正常的調查和審查。
(3)對證據的全面審查與重點審查相結合。一般情況下,上海討債公司全面審查適用于如下情形: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法院認為應當予以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金額巨大或對公共利益影響重大或涉及原告的基本權利;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面廣、涉及行政機關的政策等。重點審查則適用于如下情形: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主要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沒有根本分歧;案件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影響范圍較小等。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認為行政機關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政紀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該行政機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8日)
第五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對原告的處罰,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得對行政機關未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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