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壞賬爛帳處理詳解債權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2024-05-14 21:22:39??????點擊:
將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自治的基本形式。在債權人會議之下,并非不設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有權決定是否設置債權人委員會。事實上,依照我國新破產法(草案),債權人委員會只是債權人自治的輔助機構。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全體參加破產程序的意思表示機關,它依法對破產程序中的專門機構實施監督,通過調查債權以平衡債權人之間的利害關系,同債務人進行和解而為債權人取得妥協利益,并具體決定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法。在理論和實務上,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全體的共同意思表示機關,債權人委員會則為債權人全體的代表機構。
一般而言,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在破產程序中的作用,相輔相成,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目的均在于維護債權人全體的清償利益。但是,債權人委員會履行職責受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約束,債權人會議凌駕于債權人委員會之上。有關債權人委員會依法同意的事項,得由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確定之;債權人委員會的意見不同于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時,應當服從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委員會在不同的立法例上,稱謂還是有所不同的。我國新破產法(草案)之所以將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源自于我國現行法的規定。
1986年,我國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規定有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的代表機構;而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并對債權的調查、和解協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享有較為廣泛的權力,較為鮮明地體現了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自治理念。債權人會議的設立,不僅使破產程序能夠順利進行,而且給每個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平等行使權利提供了保障。
首先,債權人會議代表了債權人的團體利益。既然債權人以團體的形式參加破產程序,那么債權人會議就不可能只代表個別或者部分債權人的利益,只能代表債權人的團體利益。但是,債權人的團體利益,不具有絕對的意義,只能以多數債權人的利益為基礎,故債權人會議以決議的形式來表示債權人的團體利益。
一般而言,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在破產程序中的作用,相輔相成,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目的均在于維護債權人全體的清償利益。但是,債權人委員會履行職責受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約束,債權人會議凌駕于債權人委員會之上。有關債權人委員會依法同意的事項,得由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確定之;債權人委員會的意見不同于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時,應當服從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債權人委員會在不同的立法例上,稱謂還是有所不同的。我國新破產法(草案)之所以將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自治的基本形式,源自于我國現行法的規定。
1986年,我國頒布的《企業破產法(試行)》僅僅規定有債權人會議作為債權人利益在破產程序中的代表機構;而債權人會議由全體債權人組成,并對債權的調查、和解協議、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享有較為廣泛的權力,較為鮮明地體現了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自治理念。債權人會議的設立,不僅使破產程序能夠順利進行,而且給每個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平等行使權利提供了保障。
首先,債權人會議代表了債權人的團體利益。既然債權人以團體的形式參加破產程序,那么債權人會議就不可能只代表個別或者部分債權人的利益,只能代表債權人的團體利益。但是,債權人的團體利益,不具有絕對的意義,只能以多數債權人的利益為基礎,故債權人會議以決議的形式來表示債權人的團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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