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壞賬爛帳處理詳解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有哪些
2024-04-19 23:31:59??????點擊:
1.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
2.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
3.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
4.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1、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
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
如,在保全時,辦案法官因各種原因,對查封物品沒有登記造冊或清單不詳,查封物品不明確,執行中處理查封物品時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執行起來就無所適從等。
2.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
3.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
4.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1、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
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形同虛設。
如,在保全時,辦案法官因各種原因,對查封物品沒有登記造冊或清單不詳,查封物品不明確,執行中處理查封物品時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執行起來就無所適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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