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清債公司淺談破產企業債權收回的程序
2024-03-13 23:33:31??????點擊:
1、立案前,積極追討
審判實踐證明,破產還債程序的引起,絕大多數是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自己申請引起的。每一個破產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前,都經過了充分的協商、醞釀階段。破產企業申請破產,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往往數月、甚至幾年前就有了破產意念。所以,有破產計劃的企業,應緊緊抓住破產申請準備階段,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這時企業沒有破產負擔,債務人也沒有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念頭,應該是追討債權的大好時機。
2、立案后,依法追討
立案后,按照破產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想方設法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由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線索,對于數額較大的債權,必要時由業務人員、清算人員、審判人員聯合去債務人所在地。應不斷更新觀念,催收債權不以回收現金為唯一途徑,大膽嘗試以物抵債,只要有變現價值的物品,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或是無形資產(如商標使用權等),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折價清收,以防錯過清收時機。
3、結合職能部門,加大清收力度
破產企業的債權大多數是在業務往來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數債權,系經辦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致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內外勾結,吃里扒外,出賣企業利益,中飽私囊。對于這類債權,首先要做好經辦人員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如能端正態度,澄清認識,積極配合,落實債權,可既往不究;如執迷不悟,強詞奪理,消極應付,蒙混過關,可按職責范圍移送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如對拒不交待債務人下落的經辦人員,可按詐騙嫌疑交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等。
4、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專門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專業人員清收的優點是思路清晰,經驗豐富,方法得當。在實踐中,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清收債權,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確認其清償能力
對經過確認,在破產終結前確實無力清償,但在今后一定時期內又具有清償能力的債權,可在評估的基礎上,面向社會公開拍賣,這對于整體收購破產企業的購買人來說是最適宜的。既使破產企業債權得以實現,又緩解了清算組的工作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債權債務的合理轉移。
對經過確認,在破產終結前確實無力清償,在今后能預料到的相當長的時期內亦無力清償的債權,可由清算組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核消。
審判實踐證明,破產還債程序的引起,絕大多數是由債務人即破產企業自己申請引起的。每一個破產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立案前,都經過了充分的協商、醞釀階段。破產企業申請破產,不是一時心血來潮,而是往往數月、甚至幾年前就有了破產意念。所以,有破產計劃的企業,應緊緊抓住破產申請準備階段,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這時企業沒有破產負擔,債務人也沒有借破產逃廢債務的念頭,應該是追討債權的大好時機。
2、立案后,依法追討
立案后,按照破產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想方設法調動業務人員的積極性,由業務經辦人員提供線索,對于數額較大的債權,必要時由業務人員、清算人員、審判人員聯合去債務人所在地。應不斷更新觀念,催收債權不以回收現金為唯一途徑,大膽嘗試以物抵債,只要有變現價值的物品,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或是無形資產(如商標使用權等),在合理作價的基礎上,折價清收,以防錯過清收時機。
3、結合職能部門,加大清收力度
破產企業的債權大多數是在業務往來中正常形成的,但也有少數債權,系經辦人員與債務人惡意串通,致使債權長期得不到回收,甚至內外勾結,吃里扒外,出賣企業利益,中飽私囊。對于這類債權,首先要做好經辦人員的思想工作,使其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如能端正態度,澄清認識,積極配合,落實債權,可既往不究;如執迷不悟,強詞奪理,消極應付,蒙混過關,可按職責范圍移送公安、檢察、紀檢、監察等部門,如對拒不交待債務人下落的經辦人員,可按詐騙嫌疑交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等。
4、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專門清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組可以聘用律師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人員追收債權。”專業人員清收的優點是思路清晰,經驗豐富,方法得當。在實踐中,聘用律師或中介機構人員清收債權,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確認其清償能力
對經過確認,在破產終結前確實無力清償,但在今后一定時期內又具有清償能力的債權,可在評估的基礎上,面向社會公開拍賣,這對于整體收購破產企業的購買人來說是最適宜的。既使破產企業債權得以實現,又緩解了清算組的工作壓力,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債權債務的合理轉移。
對經過確認,在破產終結前確實無力清償,在今后能預料到的相當長的時期內亦無力清償的債權,可由清算組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后,予以核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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